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操作指南》的通知(3)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收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并确认符合条件后,对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交通运输部出具资金安排确认函,明确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具体安排数额和支持方式。
第四章 项目建设与运营
第二十五条 特许经营者应按照初步协议(如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投资义务。成立项目公司的,由项目公司负责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
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未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完成融资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依法向项目公司或特许经营者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提出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为项目公司或特许经营者的融资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应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方案,合理安排工期,有效控制造价,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负责,并做好运营筹备。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可以采取聘请设计审查单位、对项目监理单位或者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进行直接采购等措施,对设计及工程质量进行监控;也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成本审计或者承担其他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及有关规定,对项目公司或特许经营者履行项目建设责任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项目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对收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运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畅通高效、绿色智能的公共服务。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按照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严格履行有关义务,为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建设运营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提供便利和支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对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定期开展运营评价,政府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的需开展相应的绩效评价,评估潜在风险,建立约束机制,切实保障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将特许经营方案、特许经营者选择结果、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内容及其变更或终止、政府投资支持、公共产品或服务标准、监测分析和运营评价结果等信息,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
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应当将项目每季度建设运营情况、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等信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并依法接受年度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在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涉及运营主体实质性变更、股权移交等重大事项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具体情况书面告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在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因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一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出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的,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因政府方原因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政府应当收回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协议约定给予原特许经营者公平合理补偿。
因特许经营者原因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有关资产移交、债务清偿、违约赔偿责任,并在清算移交期间配合政府维持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通行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十五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按协议约定做好移交工作。
严禁以提前终止为由将特许经营转变为通过建设—移交(BT)模式变相举债。
第三十六条  社会公众有权对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营养护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发现项目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提供的服务未达到约定标准或者存在侵犯公众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时,社会公众可以向项目公司提出意见,项目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改正。项目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改正的,社会公众有权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第五章 项目移交
第三十七条 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项目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以良好的运营和养护状态将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相关资料等无偿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项目移交的过渡期、移交内容和标准、移交程序、质量保证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八条 项目移交过渡期宜为特许经营期届满前1年或2年,政府有关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应当联合组建项目移交委员会,研究制定项目移交方案,共同做好项目移交过渡期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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