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有公益性图书馆、美术馆免税进口藏品管理办法》的通知(2)
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进口藏品,相关收藏单位应当在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的同时,报主管海关备案。
第十五条 中央级国有公益性图书馆、美术馆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向文化和旅游部报送进口藏品免税情况年度统计表(附件5-1)。
省级国有公益性图书馆、美术馆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送进口藏品免税情况年度统计表(附件5-1)。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向文化和旅游部报送进口藏品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年度统计表(附件5-2)和进口藏品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年度总结(附件6)。
第十六条 享受免税政策的国有公益性图书馆、美术馆将免税进口藏品转让、移作他用、抵押、质押或出租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享受免税政策的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应当参照本章规定,妥善使用、管理免税进口藏品,做好免税进口藏品相关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享受免税政策的国有公益性图书馆、美术馆发生合并、分立、撤销、名称变更情形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报送变更情况,由文化和旅游部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施行,2024年5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有进口藏品免税需求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
附件:
1-1.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申请表
1-2.其他中央级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申请表
1-3.省级及以下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申请表
2.免税进口藏品审核意见
3.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免税进口藏品登记备案表
4.免税进口藏品调拨(交换、借用)备案报告
5-1.进口藏品免税情况年度统计表
5-2.各省(区、市)进口藏品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年度统计表
6.进口藏品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年度总结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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