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条例(2)
第十七条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关业主通风、采光、通行等不利影响;对相关业主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依法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既有多层住宅采用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
鼓励加装电梯的业主安装电梯智能阻车系统。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派出机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应当在适当位置公示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证明材料、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等,公示期为十日。
利害关系人认为加装电梯影响通风、采光、通行、安全,产生噪音的,可以提出异议。业主对异议可以自行协商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派出机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居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向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业主加装电梯协议;
(三)有基层组织进行调解的,提供调解协议或者调解情况记录复印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书,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联合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当通知土建施工单位开工,并告知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的质量和安全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加装电梯工程完工后,申请人应当申请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协调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组织设计、土建施工、监理、安装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将加装电梯的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 业主是加装电梯的所有权人,电梯交付后,业主应当明确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托方为使用单位;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共有人应当约定电梯管理的实际负责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加装后的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应当按照《铜陵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工程总承包和装配式建设等方式,推行成片加装和统一维护保养,提高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效率。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梯使用单位使用电梯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电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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