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四十六号
《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已经2025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31日
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
(2025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认定与退出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四章 传承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建设彰显徽风皖韵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传承利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保存比较完整,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并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第三条 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传统村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遵循系统保护、活态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政府引导、多方参与。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措施,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对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水行政、林业、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以及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应当尊重村(居)民主体地位,健全村(居)民民主决策、民主协商、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将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参与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依法履行传统村落文化保护、经济发展、环境整治、消防安全等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认租认养、提供技术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活态传承、合理利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传统村落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促进传统村落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传统村落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古建筑维护、修缮相关专业,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的宣传,普及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知识,增强全民保护传承利用传统村落意识。
鼓励举办传统村落文化交流、国际合作等活动,提高传统村落文化影响力。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中作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认定与退出
第十一条 传统村落实行名录保护制度。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传统村落实行名录管理,实施挂牌保护。
传统村落名录包括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和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
第十二条 中国传统村落的认定与退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具有较高保护价值的安徽省传统村落申报中国传统村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潜在传统村落资源调查和价值评估;对具有潜在传统村落资源的村落加强指导、培育。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一村一档”要求建立传统村落档案,完善传统村落资料信息。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可以申报安徽省传统村落:
(一)村落空间结构延续传统格局和肌理,整体风貌协调,能够反映特定时期的历史背景;
(二)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数量较多;
(三)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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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