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3)
十四、各级刑罚执行、监管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中出现的重大情况,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等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同步监督,支持检察机关开展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等巡回检察工作,认真办理检察建议等监督意见并按时反馈办理情况。进一步推进监管信息、监控视频与检察机关互联互通。
十五、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和配合制约。按照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推动监察调查的办案程序、证据标准与刑事司法衔接,落实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机制,以及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机制。加强监察机关管辖案件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衔接协调、线索移送和办案协作。对检察机关移送的不依法配合支持法律监督工作的问题线索,监察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十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加强检察机关的工作保障,落实与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相关待遇,建立健全府检联席会议制度,将职能部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范畴。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认真办理并按时反馈检察建议等监督意见的办理情况。与检察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实时共享、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协作以及沟通会商等机制。
十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有关单位自觉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审判机关应当将接受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纳入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内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接受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容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探索建立代表议案建议和检察建议联办制度,探索开展人大常委会对重要检察监督意见办理情况的督办工作。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并及时报告结果。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和检察机关之间要加强联系和配合,不断完善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的衔接机制,着力打造法治监督共同体,共同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和权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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