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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

(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5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等六件地方性法规、决定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体制

  第三章 风险防控

  第四章 重点防治

  第五章 基层社会治理

  第六章 数字平安建设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高水平推进平安浙江、平安中国示范区建设,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平安建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专项治理相结合,坚持与法治浙江建设一体推进。

  第四条 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二)防范和化解重点领域风险;

  (三)预防和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四)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五)加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六)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

  (七)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八)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

  (九)开展平安创建活动;

  (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平安建设任务。

  第五条 平安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社会安全的责任,有权对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落实平安建设责任,健全内部风险防控责任制度,完善各项安全防控措施,共同做好平安建设工作。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支持和指导会员参与平安建设。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教育未成年子女遵纪守法,保持和谐的家庭和邻里关系。鼓励公民参与平安建设,对平安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对平安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二章 工作体制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和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平安建设工作,督促落实平安建设责任;

  (三)定期分析平安建设形势和重大问题,提出深化平安建设的政策建议;

  (四)组织开展平安建设督导检查、考核评估以及奖励工作;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根据平安建设工作需要,确定相关单位作为平安建设成员单位。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街道应当明确负责平安建设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平安建设力量。

  第八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和执法司法协作,统筹协调平安建设成员单位推进相关工作。

  平安建设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统一部署,指导、管理本行业、本系统的平安建设工作,按照规定向本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报告平安建设情况。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加强平安建设基础设施、人员和装备保障,并将平安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平安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教育,落实专项治理和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 平安建设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中长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平安建设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人,落实目标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本省建立健全与周边省、直辖市或者其他在本省流动人口较多地区的平安建设合作机制,在信息共享、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生态环境保护、矛盾风险防范与化解、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加强协作,促进平安建设协同发展。

第三章 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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