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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6)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受到挂牌督办的,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在整改期限内不得评优评先;情节严重的,取消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在整改期限内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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