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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等六件地方性法规、决定的决定(2)

  三、对《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平安建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专项治理相结合,坚持与法治浙江建设一体推进。”

  (二)将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中的“社会治理综合机构”修改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社会治理综合机构运行管理机制”修改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运行管理机制”,“加强县级社会治理综合机构和基层社会治理平台的数字化建设”修改为“加强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和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台的数字化建设”。

  (三)删去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加强诉前委托调解、委派调解”。

  (四)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本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平安建设创建活动。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平安建设要求,结合本行业、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有特色的平安建设活动。”

  四、对《浙江省气象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五、对《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支持在示范区创新司法协作机制,在跨区域诉讼服务、调查取证、诉讼保全、执行联动、文书送达、审判交流、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协作,协同开展社区矫正等工作。”

  六、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第四句修改为“积极参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建设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加大科技成果保护力度,着力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将第四条中的第二句修改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广认罪认罚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机制,常态化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协助推广非羁押人员数字监控系统广泛运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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