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规〔2025〕11号
各金融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为加强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4月2日
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维护保险集团稳健运行,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公司。
本办法所称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外子公司以及按照本办法应当纳入并表范围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对整个集团实施并表管理。
本办法所称并表管理,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对成员公司的公司治理、资本、财务、风险等进行全面持续的管控,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保险集团总体风险状况。
第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保险集团实施并表监管。
第二章 并表管理范围
第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并表管理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投资机构,应当纳入并表管理范围:
(一)保险集团控制的机构。
(二)被投资机构所产生的风险或造成的损失足以对保险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的。
保险集团为被投资机构第一大股东且提名人选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或行长等职务的,或在名称中受权使用保险集团商标的被投资机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上述情形。
(三)通过境内外附属机构、空壳公司等复杂股权设计成立的,保险集团实际控制或对该机构的经营管理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被投资机构。
第六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构建覆盖全面、管控有效、与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并表管理体系,将所有成员公司的各类业务纳入并表管理范围。
第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保险集团股权结构变动、公司治理情况和风险状况,要求保险集团公司调整并表管理范围,提出监管要求。
第三章 并表管理内容
第一节 公司治理
第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覆盖全集团的公司治理架构,指导成员公司建立完善与其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治理机制。
第九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通过公司治理程序,独立完整地履行对成员公司的管理职能,明确并表管理的制度、职责和流程,确保对成员公司管理的有效性和适当性。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督促成员公司严格落实风险管理主体责任,有效管控自身各类风险,并要求各成员公司对自身投资的并表机构承担首要管理责任。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在集团内建立清晰明确的报告机制,确保及时充分获取信息,实现对成员公司的有效管控。
第十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合规、精简、高效”的原则,不断优化集团投资结构,简化股权层级,控制成员公司数量,避免组织架构混乱、管理责任不清、报告路线复杂等问题。
第十一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成员公司重大股权投资管理机制,严格规范各级成员公司投资设立非保险子公司。
第十二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按照聚焦主业、防控风险的要求,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定期评估成员公司情况,妥善退出偏离主业、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或在合理时期内无法达到战略目标的成员公司。
第十三条 保险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集团并表管理政策,监督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并表管理职责,审议并表管理状况,承担并表管理的最终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集团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并表管理政策,制定集团并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并表管理架构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落实并表管理各项职责。
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指定牵头部门,负责集团并表管理的总体统筹和协调,各职能部门根据总体要求和职责分工,履行资本、财务和风险管理等并表管理职责,确保相关制度措施纳入成员公司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至少每2年对并表管理的合规性、有效性进行一次内部审计,评估并表管理范围是否完整、成员公司对集团重大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保险集团原则上应当聘请同一审计机构进行外部审计,确需由不同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尽可能保证外部审计标准的一致性和审计内容的可比性。
第二节 全面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集团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集团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防范风险跨机构跨业跨境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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