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信息与数字化建设规范(2024版)》的通知(4)
——提供临床诊疗决策支持:将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技术规范和用药指南等嵌入信息系统,提高临床诊疗规范化水平。
——改善医疗服务体验:推进便捷就医服务,优化医疗服务流程,贯通诊前、诊中、诊后各环节,为患者提供线上预约、移动支付、诊间结算、床旁结算、就诊提醒、结果查询、信息推送等便捷服务。
——强化诊疗行为监管:开发并应用数字化评判工具,分析判断诊疗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核心制度、技术规范、用药指南等要求。强化诊疗权限管理,将医师资格、护士资格、医师处方权、手术级别权限、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等信息纳入中医电子病历系统,实现后台控制与管理,对医务人员登录电子病历系统记录、查阅、修改病历信息和签署医疗文书等分级分类设置权限,防止出现超权限诊疗行为。
——加强中医医疗质量控制和评价:利用中医电子病历系统开展医疗服务质量控制、效果和效率指标的统计分析和评价。建立质量控制数字化指标体系,确立质控节点和方法,实施全程、实时、全面医疗质量控制。
——大力推进中医药特色应用:建立智能化的辅助决策系统和名老中医药专家经验传承及推广应用系统,积极开展共享中药房和中医药健康管理智慧化建设,强化中医药特色治疗过程与质量的智慧化管理和控制,持续提升中医药特色治疗疗效、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患者提供全流程的数字化、智能化中医药特色服务。
——促进线上线下医疗服务融合发展: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推进远程监测、远程指导、健康教育,允许医师在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及开具处方,药师在线审核处方及药品配送等。
——推进系统整合和互联互通:加强医院信息平台建设,形成基于平台的整体统一的中医电子病历系统,实现医院各诊疗环节信息互联互通,建立紧密型医疗联合体的中医医院,实现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互联互通。
第四十条 中医医院业务应用系统应当参照《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及中医医院相关业务应用系统标准规范开展建设。
第四十一条 中医医院业务应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功能点:
——便民服务:包括互联网服务、预约服务、就诊服务、信用服务、陪护服务、药品配送服务、满意度评价、信息推送与公开等。
——医疗服务:包括中医医疗业务、中医护理业务、医技业务、治未病业务、慢病业务、中医药特色业务等。
——医疗管理:包括医务管理、护理管理、药事管理、院感管理、卫生应急管理、数据上报管理、煎药管理等。
——医疗协同:包括院内协同、区域协同等。
——运营管理:包括财务管理、预算成本管理、资产管理、设备管理、物资管理、基建管理等。
——科研管理:包括科研项目管理、科研辅助管理、应用转化管理、临床试验等。
——教育管理:包括学分管理、培训管理、考试管理、继续教育管理以及师承教育管理等。
——人力资源管理:包括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绩效管理、战略规划、执行管理等。
——后勤管理:包括楼宇智能管理、医疗辅助管理、会议管理等。
第四十二条 中医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和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遵循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标准与测评
第四十三条 中医医院信息标准建设与应用应当遵循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标准先行、规范有序、统一共享、开放融合的基本要求,制定标准应用实施方案,积极采用国家、行业、地方信息标准,鼓励应用中医药信息团体标准。鼓励少数民族医医院根据自身条件应用相关标准。
第四十四条 中医医院应当基于国家、行业和地方信息标准规范,结合医院实际,制修订、应用、实施和管理医院相关信息标准,在信息化系统建设和运维管理时制订和应用实施相关标准,实现系统之间标准统一,现有系统逐步向标准规范过渡。
第四十五条 中医医院应当持续推进标准规范应用实施工作,形成学习标准、遵守标准、运用标准、贯彻标准的良好氛围,主动运用标准评价医院信息化应用水平和效果。
第四十六条 中医医院应当积极参加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及实际应用效果评价,实现诊前、诊中、诊后全流程各环节信息互联互通,三级医院达到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四级及以上水平,二级医院达到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三级及以上水平。少数民族医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十七条 中医医院应当持续推进智慧医疗、智慧服务、智慧管理“三位一体”的智慧医院建设,中医医院应当积极参加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智慧服务和智慧管理分级评估并达到相关要求。
第七章 安全防护
第四十八条 中医医院网络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等级保护、突出重点、积极防御、综合防护”的基本要求,落实和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网络安全管理岗位与职责,全面梳理分析网络安全保护需求,建立医院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和总体安全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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