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3)
(一)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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