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灾害性天气应对办法(2)
学校、医院、商场、机场、车站、港口、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城市轨道交通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收到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及时向公众传播。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网络、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和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
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支援请求。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指导支持,或者直接组织处置。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及时请求省人民政府支持。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蓝色、黄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研判气象灾害影响,向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发布安全风险提示,提出防范应对建议。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防灾巡查排险。
橙色及以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部署和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受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技术人员,指导灾害应对工作;
(二)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三)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受灾害影响区域准备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四)做好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调用的准备,保障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
(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六)及时向社会发布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七)加强对重点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八)及时将预警信号通知危险区域人员,视情况组织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九)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灾害性天气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十)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灾害信息,并加强相关信息报道的管理;
(十一)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必要措施;
(十二)向上级政府和毗邻地区请求支援;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在台风、暴雨、暴雪和强对流等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危害程度,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等措施。情况紧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业、学校等,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第十五条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采取下列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接收到台风、暴雨、暴雪、强对流、大风等预警信号时,应当为因天气原因滞留的人员提供临时安全避险场所,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业等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强对流、大风等预警信号时,应当对施工设施设备和工作生活临时设施等采取加固措施,地下工程施工应当严密监视地质变化和施工支护体系变化,必要时停止高空和户外作业;接收到高温预警信号时,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必要时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三)易燃易爆类单位接收到台风、强对流、大风等预警信号时,应当采取停止户外作业、切断危险电源等防御措施;接收到高温预警信号时,应当对生产、充装、储存设施和运输工具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必要时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四)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强对流、大风等预警信号时,应当及时向游客发出警示信息,适时采取关闭相关区域、停止营业、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五)在水域从事捕捞、运输、开采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大雾、强对流等预警信号时,应当及时要求船舶和相关人员采取停止作业、回港避险等措施。
第十六条 负责灾害、事故处置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规定及时发布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十七条 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核灾报灾、人员安置和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妥善解决灾害性天气应对中产生的矛盾纠纷,组织灾害发生地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第十八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尽快修复受损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医疗卫生、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加强对受灾单位和个人的指导服务,帮助受灾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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