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灾害性天气应对办法(3)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
(一)强对流,包括雷电、短时强降水、冰雹、雷雨大风和龙卷天气。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由市、县(市)区气象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性天气提前1小时至3天发布的警示类信息。
(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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