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2)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邮政等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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