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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河湖长制规定

(2018年12月22日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 根据2025年2月16日《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蚌埠市河湖长制规定〉的决定》修改 2025年2月16日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 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河湖长制的实施,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持续确保水安全,改善水环境,着力建设维护幸福河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的实施。

本规定所称河湖长制,是指在本市河湖、水库等水域设立河湖长,由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相应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的制度。

第三条 推行河湖长制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坚持广泛发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河湖长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村级河湖长制工作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 本市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湖长体系。重点河湖设立市级河湖长,各县(区)、乡镇(街道)、村(居)根据所在河湖重要性设立县、乡、村级河湖长。

市、县级河湖长配备若干副河湖长,由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县、乡级设立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总河湖长由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河湖长两至三名由同级党政有关负责人担任;行政区域内各主要河湖设立河湖长,由同级党政有关负责人担任。

跨界河湖建立跨界河湖长,河湖长由河湖所辖地上一级党政负责人担任,组织开展跨界联防联动活动。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河长办),同级政府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水利、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并配备专职人员。

乡级河长办可以参照设立。

第七条 分级建立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本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河湖长、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有关部门为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联络员。

本级总河湖长或受委托的副总河湖长为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

第八条 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二)协调解决河湖长制推进过程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督导落实河湖长制监督考核;

(四)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对河湖长制工作实行总督导、总调度。

第九条 市、县级河湖长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或者不定期巡查河湖,审定并组织实施“一河(湖)一策”方案,组织开展相应河湖突出问题整治活动;

(二)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实施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规划;

(三)督促下一级河湖长或本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和解决河湖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对本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和下一级河湖长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五)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乡级河湖长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上级河湖长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河湖整治活动,完成上级河湖长交办的任务;

(二)对责任水域进行日常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上一级河湖长或相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三)指导监督村级河湖长开展河湖巡查;

(四)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村级河湖长负责在村(居)民中开展河湖保护的宣传教育;对责任河湖进行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难以解决或者劝阻无效的问题,报告上一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第十二条 市、县级河长办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分办、督办河湖长制工作,办理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

(二)落实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河湖长确定的事项;

(三)处理部门之间、县(区)之间河湖管理方面的有关问题;

(四)拟订河湖长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协调各项任务的落实,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

(五)受理社会公众对河湖水生态环境、水域岸线等方面问题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重大事项;

(二)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事宜;

(三)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等工作。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惩涉河湖违法行为,协同推进河湖长制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河长办通过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告河湖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河湖长公示牌等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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