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2)
三、组织实施保障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培养工作队伍,加强督促指导,不断提高评价质量。民政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加强沟通协调,统筹民政职业大学、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等力量,做好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导、相关国家职业标准制修订、培训教材及试题库开发等工作。
(九)强化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及其认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认定活动开展效果评估,结合评估结果依法依规对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对存在虚假评价、违规发证等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撤销其认定资格,确保评价过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
(十)分步有序推进。各地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全覆盖、可及性、专业性的要求,统筹本地区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发展需求,加快建立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评价服务体系,制定完善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推进实施方案。要建立常态化认定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存在的困难问题,有序有效推进工作稳步实施。
(十一)注重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在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大力宣传养老服务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优秀典型,树立行业楷模,弘扬工匠精神,增强养老服务技能人才的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浓厚氛围。
省级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数据会商,对本地区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情况及时汇总和统计分析,重点掌握养老护理员等养老服务技能人才新增持证、相关激励保障等情况,对于本地区在工作推进过程形成的经验做法及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时报送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附件: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要求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5年3月13日
附件
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要求
序号
级别名称
基本要求
实施机构
1
学徒工
能够基本完成本职业某一方面的主要工作
用人单位
2
初级工
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3
中级工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合作
4
高级工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本职业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的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级工
5
技 师
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本职业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工;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6
高级技师
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够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够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7
特级技师
在生产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业绩贡献突出的“企业高技能领军人才”。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精通本职业及相关职业的重要理论原理及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承担传授技艺的任务,在技能人才梯队培养上作出突出贡献
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实施
8
首席技师
在技术技能领域作出重大贡献,或在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具有公认的高超技能、精湛技艺的“地方或行业企业高技能领军人才”。为地方、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为国家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发明等作出突出贡献,在地方、行业企业的技术进步与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专业水平在地方、行业企业具有很高认可度和影响力
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指导用人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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