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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监督管理办法(2)

第十三条 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设置智能取餐柜,并定期对智能取餐柜清洗消毒。

鼓励机关院校(不含中小学、幼儿园)、住宅小区、商业楼宇、交通场站等场所的管理单位为设置智能取餐柜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送餐员劳动报酬规则,建立与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明确劳动报酬发放时间和方式,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对在法定节假日、恶劣天气、夜间等情形下工作的送餐员,适当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定送餐员绩效考核、奖惩措施等涉及送餐员利益的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提前公示,充分听取送餐员、工会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六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送餐员缴纳社会保险,引导独立送餐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在商业楼宇、住宅小区等场所设置送餐员临时驻留点,为送餐员休息、饮水、如厕等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网络餐饮外卖相关违法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及时通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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