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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安庆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服务气象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以及改善空气质量等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筹解决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作业站点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行使气象主管机构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科技、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推广使用和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向社会普及人工影响天气科学知识,推动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在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生态保护与修复、农业生产服务和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研究,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水平和效益。

第七条 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需要,编制专用作业装备和作业弹药需求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汇总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组织采购。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业队伍,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人员名单由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抄本级公安机关备案。

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劳动保护、人身意外伤害和公众责任保险等保障制度,保障合理待遇,稳定作业队伍。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人口密度、交通、通讯等情况,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的布设需求,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报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航空管制部门确定。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规划建设应当避开人口稠密区和重要设施,距离居民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建设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用地,应当纳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

第十条 各县(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至少建设一处火箭标准化固定作业站点,具备独立院落、射击平台、值班室、装备库房、弹药库房、休息室、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以及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各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需求建设火箭标准化固定作业站点。

火箭标准化固定作业站点应当按照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要求,定期开展作业站点安全等级评估。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县(市、区)应急管理、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出作业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已出现干旱,预测旱情将会加重的;

(二)因水资源严重短缺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或者长期处于高森林火险时段的;

(四)出现重污染天气或者已处于污染天气,需改善空气质量的;

(五)其他需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适当的天气条件和作业时机;

(二)使用火箭发射装置或飞机作业时须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三)使用火箭发射装置时作业范围属于非人口稠密区,且无重要、高大建筑设施;

(四)作业装备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并可以正常使用,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全部到位;

(五)有完善的安全措施;

(六)法律法规和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与飞行管制部门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利用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向飞行管制部门统一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并严格按照批准的空域和时限实施作业。作业完毕应当立即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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