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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

第十四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提前公告。

实施火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还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作业期间,应当在作业地点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道路交通管制等措施。严格按照安全射界管理要求的方位及仰角进行火箭发射。

第十五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后,作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方式、弹药种类和用量、空域申请、作业效果等信息。

第十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车辆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并张贴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防灾减灾应急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保障通行。

火箭弹药跨县域运输时,应当由公安机关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后,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使用厢式专用车辆运输。

火箭弹、烟条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存储。作业期间,火箭弹应当存储在作业站点专用仓库和防爆箱内。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火箭弹管理制度,严格出入库检查、登记,准确掌握作业弹药的批号、使用期限、收存和发放数量等情况。发生弹药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的,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火箭发射装置和烟炉检修,禁止使用年检不合格或者报废的火箭弹发射装置以及超过有效期的火箭弹进行作业。

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按照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要求,对超过有效期的火箭弹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责任明确、操作规范、制度严格、措施到位的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和消除风险隐患。市气象主管机构定期联合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安全、治安专项督查。

第十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联合相关单位定期组织演练。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置。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四)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

(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

(六)使用年检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七)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妨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的;

(八)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或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设备;

(九)扰乱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秩序或其他危害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管理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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