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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条例

(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消防条例修正案》修正 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5年3月26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五章 消防组织

  第六章 灭火救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森林、军事设施、铁路、民航、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监管部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负责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第八条 消防协会和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制定从业规范,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相关从业人员,对相关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 本市鼓励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鼓励消防组织运用先进科技成果提升灭火救援能力。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

  (三)建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计划;

  (五)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六)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七)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协调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组织建设等重大事项,督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防火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消防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负责本辖区消防工作的具体机构和人员,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二)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三)根据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四)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五)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协助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消防监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根据需要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培训;

  (二)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根据需要制定灭火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

  (四)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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