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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2)

相关单位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本行政区域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纳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规定对拟定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重点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更新一次。

第十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在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中包含气象灾害防御内容;

(二)定期检查气象灾害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组织必要的应急演练;

(三)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有效接收和传播,配备必要的防御设施、设备及器材;

(四)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发送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应急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等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联合检查或者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六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全市气象探测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统筹纳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整体投资渠道。

水行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和行业自建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自建成后三个月内将站点地理信息、观测要素和业务运行规程报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纳入气象观测站网统筹规划和布局。投入运行后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依法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按照规定汇交探测资料。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自动气象站、天气雷达、地基遥感垂直观测等气象观测站网。在交通要道、重要水利工程、经济开发区、矿区、旅游景区、重点流域、易涝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及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区域,加密气象探测设施;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及高标准农田等区域增设农业气象观测站。

前款规定的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范围。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增雨作业飞机驻地、专业保障基地和地面固定作业点建设,提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因农业生产需要建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的,应当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规定提出意见并报审。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制度。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气象灾害信息共享目录,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共享目录及时、准确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气象灾害信息。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逐步推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智能研判、精准推送的智慧气象服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做好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重点加强台风、暴雨(雪)、大雾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

第二十一条 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无偿向气象灾害预警区域全网手机用户发送预警信息。

学校、医院、大型商场、客运车站、火车站、民航机场、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做好相关设备、设施维护,及时、准确接收和传播预警信息。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应急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二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推进智慧农业气象服务基地及业务平台建设,发展农业气象灾害风险预警技术,提升农业生产全过程气象灾害精细化预警能力。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农业气象灾害动态监测、预报、预警和服务。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会商研判,及时发布农业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和农业生产指导意见,做好主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及关键农时的气象服务,为涉农企业、事业单位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直通式气象服务。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等重点区域和关键农时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力度。根据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重大活动需要,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暴雨预警信号等级和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督促各单位在必要时依法停工、停业、停课、停运,提醒社会公众尽量减少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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