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3)
预警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险情、灾情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按照应急预案和工作职责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适时启动应急观测,提供精细化监测、预报、预警等气象服务信息,组织开展加密天气会商,分析研判暴雨发展趋势和影响。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及其基本生活保障、救助,指导开展暴雨灾害可能引发的各类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通知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停产。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幼儿园做好暴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采取停课、调整上课时间等措施。
公安机关负责对城市主要道路桥梁涵洞、高速公路、国省干线、事故多发路段等易受暴雨灾害或者次生、衍生灾害影响路段的巡逻管控,必要时采取分段通行、交通分流、阶段性或者区域性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组织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和乘客撤离积水区域,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组织受灾人员转移。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提出地质灾害防范应对的建议。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建设工地的暴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部门联合做好城市暴雨内涝监测预警发布,统筹降雨期间城市积水、积涝的应急处置,指导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单位做好暴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实施道路交通管制,督促存在风险隐患的客运、公交线路停止运营,通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停止作业。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种植、养殖主体和农户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大牲畜、鱼苗和养殖设施,对设施大棚及河流、湖泊等自然水体中布设的养殖设施进行加固。
水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方案,做好水情监测、预报、预警和水工程调度等,承担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工作,会同水文部门发布水情预警。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负责指导文化旅游经营单位做好暴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采取封闭景区、疏散游客等紧急措施;协调指导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配合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应急广播对农村村民的预警和提示。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将因暴雨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符合临时救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纳入保障范围;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因暴雨灾害引发的人员伤亡的医疗救援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供电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暴雨灾害防范应对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发生暴雪、低温、结(积)冰等灾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七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关注并及时获取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纳入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应当及时按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 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巨灾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等产品,提升气象灾害社会救助能力。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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