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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促进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2)

第十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类基金考核评价、激励约束机制,对科技创新类基金进行分类别差异化考核,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目标综合实现情况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合理设定基金亏损容忍度,综合评价基金整体运营效果;对重点投向种子期、初创期项目的基金,可以适当提高容亏率的设定比例。

对科技创新类基金以及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参与科技创新类创业投资产生损失的,在尽职调查到位、决策程序合规、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关容错规定处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尽职免责的实施细则和负面清单。各级监察机关、审计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照实施细则和负面清单开展监管。

第十一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本规定获得金融支持的资金,应当按照基金管理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对挪作他用的,应当依法追回资金,由财政部门或者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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