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2年8月30日枣庄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2月27日枣庄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25年3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枣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工业强市、产业兴市”战略实施,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政务服务,强化公正监管,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 市、区(市)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市)应当明确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负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五条 积极融入和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加强与鲁南经济圈、淮河生态经济带、淮海经济区相关城市的协同驱动,推动市场规则衔接和政务服务体系协作,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统一开放市场。
第六条 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尊商、重商、亲商、安商的浓厚氛围。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关心关爱企业家。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七条 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实施一企(户)一档一码,在企业开办、生产经营、企业退出等方面创造良好环境。
第八条 全面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第九条 实行新开办企业营业执照申领、印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预约银行开户、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网填报、合并申请、一次办理。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业务外,开办手续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 推进市场监管、税务、统计、人社、海关、商务等事项年度报告多报合一。年度报告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已有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共享,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
第十一条 对依法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定期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费用,一律不得收取。
推广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涉企保证金比例或者分期收缴。
第十二条 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管理,交易目录、规则、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应当公开透明,市场主体有权获取信息,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强化一标一评、标后评估和交易绩效评估等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推广以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十三条 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权利,不得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不得违法设置预选供应商名录,不得对市场主体、商品和服务实施差别对待。
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招标投标工作流程,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项目业务网上办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招标底价,防止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四条 健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属地管理责任和出资人职责,各区(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组建本级融资担保机构、入股市级融资担保机构或者开展战略合作等方式完成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降低担保费率,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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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