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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简化贷款手续,拓宽可用作抵(质)押物的范围,合理确定抵(质)押物的价值,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向社会公开各类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不得在授信中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区域总部或者运营中心,培育产业基金、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新兴金融业态,发展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的金融产业集群。

第十六条 培育做强基金产业,扩大股权基金融资规模,加大对企业股权投资扶持力度,梯次培育上市后备企业,推动优质企业上市。

第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排水与污水处理等公用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降低报装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推进市政公用企业系统与工程审批系统、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水电气热信等事项线上线下集成化办理。

第十八条 推进铁路物流基地、港口物流枢纽、快递物流园区、大型仓储设施等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公铁水空联运发展,规范物流、仓储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货物贸易物流成本,打造区域性物流中心。

第十九条 支持科技研发资源开放共享,完善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加大知识产权投入,提升科技研发能力。通过给予科技金融、创业孵化、技术转移、项目资助等科技服务和政策扶持,促进中小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培育数字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鼓励企业利用数字技术和互联网平台,加强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协同合作,构建数字经济的生态系统。

第二十条 协调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实施开放便利的人才引进政策,拓宽招才引智渠道,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分类认定、待遇落实、创业服务、生活优享等一站式服务。

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指导、法律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二十一条 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合理设置教育、医疗、养老、托幼、人才公寓、职工公寓、公共交通、停车场等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培育和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参与制定和推广实施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行业标准,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以及人才评价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因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救助、补偿、减免等帮扶措施,支持市场主体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国有企业、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和约束惩戒机制。

第二十五条 优化市场主体退出流程,推进涉企注销登记业务协同,实现办理进度和结果实时共享。探索建立营业执照与许可证同步注销机制,构建便捷高效的市场退出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启动、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事项处理等问题,提高审判效率。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区(市)政务服务中心和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综合受理、集中办理、帮办服务,为市场主体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点,提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延伸服务。

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打造“枣办好”政务服务品牌。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推行“午间不断档·全年不打烊”等错时、延时、预约服务。推进政务服务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智能办,为市场主体快速办事、随时办事提供便利。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业务帮办、上门服务等个性化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环节,实现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等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限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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