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3)
完善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工作机制,公布告知承诺、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第三十条 大数据等部门应当归集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社会信用等相关数据,做好本级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设的运行和维护,推动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准确、及时、完整地向政务服务平台汇集政务信息,促进数据共享,实现数据赋能增值。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完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
行政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填报、提交和审查,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发的可实现共享的材料免予提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予提交实体证照,前端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有关部门应当对与市场主体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和办件量较大的高频事项,推动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办理,在政务服务平台设置网上办事入口,实现一口申报、数据共享、协同办理、统一出件。
第三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压减审批时间,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和全流程监管。健全工程建设项目联审机制,提升一窗受理、并联审批、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审批效率。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优化办税缴费流程,依法推进相关税费综合申报,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减轻办税缴费负担。推动税费业务智能化服务,拓展网上、移动、邮寄、自助等服务方式,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和全程网上办税。
第三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招商引资,规范工作程序,优化招商服务,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效能。
第三十五条 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企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人才、住房、员工落户、家属随迁、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三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政务服务平台,依法公开涉及市场主体的规划、产业、税费、融资、奖励、补贴、创业、创新、人才、市场等政策。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涉企政策辅导机制,通过宣传、解读和接受咨询等多种形式,及时为市场主体提供涉企政策服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免申即享,建立健全惠企政策兑现平台,精简申报材料、优化兑现流程,将匹配的优惠政策精准推送相关市场主体,实现惠企政策快速兑现。
第三十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八条 实施重点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制度和重大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开展专员帮包,强化要素保障,及时协调解决各类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加快项目开工建设、投产达效。
第三十九条 依托“枣解决·枣满意”社会治理智慧平台,受理企业和群众反映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和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依法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第四十条 市、区(市)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对政务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健全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工作机制,强化评价数据综合分析和结果应用。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为基础的信用监管机制。推广应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构建覆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闭环信用监管体系,让“事事讲诚信、厚道枣庄人”成为最鲜明的地域品质。
第四十二条 全面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对不同信用状况的市场主体,在法定权限内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三条 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提高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执法效能。
第四十四条 实施审批和监管分离的事项,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将有关许可信息告知相应的监管部门,配合做好事中事后监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发现被许可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将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及时告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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