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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5)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拟对上位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的,还应当包括设定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六十五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六十六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六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实施一年后,主要负责执行的部门应当将法规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地方性法规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有关地方性法规问题的决定,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第七十三条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地方性法规清理:

(一)上位法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后,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清理的;

(三)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者管理体制、管理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其他需要清理的情形。

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可以采用集中修改或者废止的方式,对多件地方性法规一并提出修改案或者废止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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