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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品牌建设促进条例

(2025年2月26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培育与提升

第三章 扶持与保障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品牌建设,实施品牌强市战略,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领域的品牌培育、提升以及相关的扶持、保障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品牌,包括产品(服务)品牌、企业品牌、产业品牌、区域品牌等。

第三条 品牌建设坚持质量第一、创新引领的原则,发挥各类经营主体的作用,构建市场主导、政府推动、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共建格局。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品牌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质量和品牌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整合优化品牌建设资源,协调解决品牌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品牌建设作为质量强市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品牌建设工作,并按照职责负责品牌相关质量监督、标准化、知识产权等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领域的品牌建设促进工作。

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营经济、金融、大数据发展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开展品牌建设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品牌和城市融合发展,组织开展品牌日、质量月等活动,加强品牌公益宣传,推广品牌文化,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推动全社会形成品牌共创共享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培育与提升



第七条 鼓励经营主体发挥品牌建设主体作用,制定品牌战略规划,加大品牌建设投入,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培育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产品(服务)品牌、企业品牌。

第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品牌梯次培育工作机制,聚焦本地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培育多层次、递进式的品牌梯队。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推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培育品质优良、特色突出、竞争力强的知名农产品品牌和农业品牌。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强化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要素资源保障,支持和引导企业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方向,采用先进制造模式,应用新型生产要素,培育具有国际国内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的制造业品牌。

第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提升建设工程标准化、工业化、信息化和精细化水平,培育安全、优质的建筑业品牌。

第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推动提升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水平,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培育知名服务品牌。

第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推动旅游业态创新,支持开发海上旅游项目,推进历史城区整体性保护与活化利用,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培育文化特色鲜明的旅游休闲街区品牌和新场景品牌。

第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推动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品牌建设,培育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品牌,以及知名、特色、优质、新兴个体工商户品牌。

鼓励大型企业通过协作配套、协同创新、共建载体、资源共享等方式,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品牌建设。

第十五条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老字号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老字号认定,支持老字号企业创新产品(服务)。

鼓励老字号进行保护性商标注册。支持将老字号传统技艺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全市重点产业链,加强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的协同协作,打造发展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的特色产业品牌。

支持产业基地、重点园区、专业市场等联合开展品牌创建,培育形成技术质量优势突出、产业链融通发展的产业集群品牌。

第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地理标志运用、保护和管理,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乡村振兴等有机融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产地范围、质量特色、标准符合性、专用标志使用等的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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