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实行市场主体登记、公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网通办、一窗通取。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许可外,企业开办手续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证照分离”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推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改革。在直播电商等领域探索推行集群注册制改革。
一个行业涉及多个许可证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整合为行业综合许可证。市场主体需要单项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企业开办注销一窗通平台,集中受理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海关等各类注销业务申请,由有关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依法保障退出市场主体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承诺优惠条件。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也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防范和治理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通过预算管理、审计监督等措施,防止和纠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
第十八条 对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定期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收取。
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多报合一制度。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共享企业年度报告信息,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惠企政策兑现平台,编制公布惠企政策清单,精简申报材料、优化兑现流程,将匹配的优惠政策精准推送相关市场主体,持续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免申即享”。
本市建立惠企政策落实评价制度,实施全覆盖、全周期跟踪问效。
第二十一条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支持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享有公平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资源、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用水、用电、用气等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市推行新增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地”出让和工业用地建设带项目设计方案供应,推广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用地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机制,实行资源要素差异化配置,提高生产要素配置效率。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规划统筹引领和土地要素支撑,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城市更新机制。
支持市场主体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整治、功能转换、拆除重建等多种方式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节地水平和利用效益提升。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更新指引和更新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和管理创新,建立研发投入增长机制和研发准备金制度。
支持重点实验室、重点领域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提升关键领域技术创新供给能力。
鼓励和支持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和技术转移机构、科技金融服务等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大型企业科技设施、科研数据、技术验证环境与中小企业共享共用,构建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加强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的维权援助,强化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鼓励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设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