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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总工会应当推动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会,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加入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的工会,也可以加入工作地、居住地的相关工会。

第十四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用人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人数不足十人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

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接受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以及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

第十七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的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商确定。

专职的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的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十八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工会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九条 地方总工会、地方的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被依法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予以保留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接转。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制定或者修改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规、规章、政策、措施,应当听取同级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研究并协调解决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总工会可以对社会就业、劳动报酬、安全生产、社会保险、职工队伍状况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会委员会是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事项的,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地方的产业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可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代表组织或者企业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等。

地方的产业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可以与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或者行业协会等就行业计件单价、报酬支付办法、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开展协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工会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通过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意见书等形式予以督促整改;用人单位拒不整改的,县级以上总工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发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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