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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4)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会提出的安全生产意见建议等,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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