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3)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田头仓储保鲜冷链设施、产地低温直销配送中心等农产品仓储和冷链物流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及时制定、修订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组织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技术和操作规程培训。
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通过技术推广、试验示范、培训指导、咨询服务等形式,面向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普及应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优质农产品生产有关的农业技术。
第五章 农产品销售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规模化生产农户应当在其农产品销售前,根据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按照规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并留存检测记录或者检测报告。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及时采取管控措施,且不得销售。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按照规定,根据实际生产情况针对性设置项目,不得虚构检测项目和结果。
第二十九条 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下列管控措施: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及时向所在地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报告;
(二)农药、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延长采收、出栏、出塘时间,用药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满后再次进行检测;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生物毒素等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三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规模化生产农户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
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收购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
收购的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可以直接使用原有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提供给下一环节;收购的农产品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收取、留存相关记录和凭证;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农产品批发、零售等集中交易市场和大型超市(含网络经营超市)应当查验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应当进行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场销售。
农产品批发、零售等集中交易市场和大型超市(含网络经营超市)应当对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日常抽查检测并公示结果;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购、储存、运输的容器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定期消毒,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二)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农业投入品或者添加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三十四条 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依法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对平台内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对农产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核查;发现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要求立即停止销售,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的处置措施,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标识制度。销售属于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标识。
第六章 优质农产品促进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质农产品生产区保护和基地建设,构建全产业链标准化生产体系,开展农产品品质评价和分等分级,推动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认证,推进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提升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
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生产具有地方特色的优质农产品,提高农产品品质,培育优质农产品品牌。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产品认证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等质量标志。支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采用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等绿色清洁生产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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