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6)
第六十三条 农产品销售者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晓所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业投入品,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兽药(含水产养殖用药)、农作物种子、水产苗种、种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环境改良剂、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用生产资料。
规模化生产农户,指具备一定农业生产规模的农户,如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初加工,指农产品清洗、拣选、保鲜、去皮、剥壳、粉碎、切割、晾晒等初步的加工处理过程。
集中交易市场,指依法设立、为农产品销售提供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集中零售市场)。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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