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2)
更换电梯主要部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应当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出具保修凭证并做好更换记录。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不得通过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或者修理、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电梯机房内应当采取安装空调等通风降温措施,保证电梯机房内温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电梯轿厢内应当配备紧急报警、应急照明等装置,并实现电梯轿厢和井道内无线通信信号的有效覆盖。
通信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申请,及时安装通信设施。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电梯无线通信信号覆盖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时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配备具有远程监测功能的电梯运行监控系统;配备双回路供电系统、备用电源或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视频数据至少保存三十日。
第十六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工程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电梯施工单位将电梯以及相关技术资料一并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单位,即为交付使用。
电梯交付使用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电梯。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明确;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按照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等手续,并妥善保管电梯档案;
(三)保持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干燥、无渗漏水,确保达到电梯安全运行的温度、湿度、照明等环境要求;
(四)电梯轿厢和井道内无线通信信号未有效覆盖的,向有关通信运营企业报装无线通信设施并提供便利条件;
(五)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值班制度,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非正常使用电梯的,及时予以劝阻;
(六)在电梯轿厢等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使用标志、应急处置标识、安全警示标志等,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紧急停止装置有效可靠,电梯紧急报警装置随时与安全管理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七)配合做好电梯检验工作,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自行检测;
(八)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严重故障时,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在电梯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九)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改造、修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新使用管理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并及时移交电梯档案等资料。
第十八条 对于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人流高峰时段安排专人值守,保证电梯正常运行,并维护乘梯秩序。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志愿服务等活动,协助维护乘梯秩序,对遇到乘梯困难的乘用人给予帮助。
第十九条 电梯乘用人应当安全、文明使用电梯,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服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管理,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二)非紧急情况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三)拆除、破坏电梯的使用标志、应急处置标识、安全警示标志、紧急报警装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属设施;
(四)在电梯内打闹、蹦跳、吸烟、吐痰、扔垃圾、乱涂乱画,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五)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电池等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
(六)携带烈性犬、大型犬,或者携带犬只未采取戴嘴套、装入犬袋(笼)等安全措施;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智力障碍者等使用电梯,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随行人员陪护。
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使用应急预案,定期检查、维护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明确电梯应急救援人员,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 住宅小区电梯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及时组织落实所需资金。相关业主应当协商分摊所需资金,并可以申请使用符合规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符合条件的财政补贴。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二十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维护保养,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并派员对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设置能够满足应急救援需要的业务网点,配备与其维护保养业务相适应且具备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并定期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在业务所在地首次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开展维护保养工作。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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