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3)
第二十四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一梯一档的要求建立维护保养档案,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计划、方案,明确维护保养重点;
(二)在维护保养现场做好安全警示和安全防护措施,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接受其现场监督;
(三)在电梯轿厢等显著位置公示维护保养信息,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维护保养单位、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签到信息、维护保养结果、下次维护保养时间等信息;
(四)建立二十四小时应急救援制度,保证应急救援电话畅通,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通知后,其维护保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救援,确保主城区抵达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其他区域一般不超过一小时;
(五)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严重故障时,立即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停止使用电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电梯维护保养业务;不得通过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或者修理、维护保养。
第二十六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符合要求的电梯;
(二)使用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
(三)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严重故障或者已经报停、报废的电梯;
(四)其他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二十七条 电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符合要求的电梯,不得使用。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一)发生安全事故或者故障率高;
(二)遭受水灾、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电梯安全评估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电梯检验检测或者安全评估业务;
(二)及时完成检验检测或者安全评估工作,出具客观真实的报告;
(三)发现电梯存在一般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同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电梯经过检验检测或者安全评估,确认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修理、改造。电梯无修理、改造价值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更新。
第六章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合法报批手续、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未被鉴定为危房,非单一产权的住宅。具体层数等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计划、支持政策并督促落实,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安全、便民、高效的原则优化政务服务,协同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三十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住宅单元为单位,经本单元业主申请,由所在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前,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就电梯建设、管理、维护保养及资金筹集等进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沟通协调,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服务组织等,协助业主开展意愿征询、项目申报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单元业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加装电梯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相关当事人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十五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筹集:
(一)加装电梯业主协商分摊;
(二)使用符合条件的财政补贴;
(三)使用符合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等资金;
(四)社会投资、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资金。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应当用于电梯建设或者维护保养等,实行专款专用。补贴的发放、使用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第三十六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符合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安全等要求,并减少对通行、采光的影响;电梯外观、风格与周边建筑风貌、自然环境相协调。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加强对加装电梯现场勘察、规划设计、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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