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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英雄烈士保护条例

(2025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英雄烈士缅怀纪念
第三章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
第四章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传弘扬
第五章 英雄烈士遗属抚恤优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英雄烈士缅怀纪念、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事迹和精神宣传弘扬、尊严和合法权益维护以及遗属抚恤优待等事项。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经费、英雄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省级财政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并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加大支持力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信息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英雄烈士名录,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档造册,运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义务维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义务宣讲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帮扶英雄烈士遗属等公益活动的方式,参与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英雄烈士保护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 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英雄烈士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向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以及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英雄烈士缅怀纪念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烈士纪念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行纪念活动,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代表参加,缅怀英雄烈士。
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在同一英雄烈士纪念场所举行纪念活动,应当合并进行。
举行英雄烈士纪念活动,邀请英雄烈士遗属代表参加。
第九条 纪念活动中的礼兵仪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官兵担任,或者由人民警察、民兵、退役军人担任。
第十条 运送、安葬英雄烈士骨灰或者遗体(骸)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行庄严、肃穆、文明、节俭的送迎、安葬仪式。
英雄烈士的安葬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退役军人工作等部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引导单位和个人采取庄严有序、安全文明、绿色生态的方式进行祭扫。对不便到现场祭扫的,提倡网络祭扫。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退役军人工作等部门应当为英雄烈士遗属祭扫提供便利。
英雄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英雄烈士遗属前往烈士陵园祭扫的,应当妥善安排,确保安全;对自行前往异地祭扫的英雄烈士遗属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为英雄烈士亲属、社会公众现场祭扫和瞻仰活动提供服务,接受英雄烈士亲属、英雄烈士生前所在单位委托代为祭扫。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现无名烈士墓或者英雄烈士亲属信息不明的烈士墓,应当会同党史、档案、公安、文物、规划等部门,通过梳理遗物、查阅档案、实地走访以及技术鉴定比对等方法为英雄烈士确认身份、寻找亲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到英雄烈士亲属寻找英雄烈士安葬地申请的,应当通过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史料记载、检索信息系统等方式收集了解英雄烈士牺牲地的线索,查找英雄烈士安葬地,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英雄烈士亲属。

第三章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划,依法划定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加强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对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六条 新建、迁建、改扩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从严控制,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对于反映同一历史人物、同一历史事件,已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原则上不得重复建设。
确需新建、迁建、改扩建的,应当经核定其保护级别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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