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50号)
《广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3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25日
广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2025年3月25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支持、服务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心理健康、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第三条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注重言传身教,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第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
政府、学校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家庭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推动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纳入文明创建内容和各实施部门督导范围,加强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家庭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县级以上社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妇女联合会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应当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互助互济等方式,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提供家庭教育服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家庭教育的宣传和引导,结合家庭教育宣传周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教育宣传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家庭教育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积极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共同参与实施家庭教育,互相协助配合。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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