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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2)

  履行监护责任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亲属抚养家庭或者寄养家庭,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文明素养,培养健康良好的兴趣爱好,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学习掌握必备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和家庭教育质量。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亲子陪伴、提高陪伴质量,参与亲子阅读、体育锻炼、劳动实践、志愿服务等亲子陪伴活动,倾听、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和感受,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未成年人的思想沟通和情感交流。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将思想品德教育和法治教育融入日常生活,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开展爱心教育,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教育未成年人尊老爱幼、热爱家庭、感恩父母;

  (四)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五)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培养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合理安排作息,加强体育运动,增强科学用眼护眼意识,提高未成年人身体素质;

  (六)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引导其正确对待挫折与压力,提高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促进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发展;发现未成年人存在心理问题,及时为其寻求、提供心理辅导等帮助;

  (七)引导未成年人正确认识两性关系,推进性别平等教育;

  (八)对未成年人进行交通出行、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加强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防毒品等方面的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规避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九)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十)教育和指导未成年人增强网络信息识别和自我防范意识,提高网络学习能力,养成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和相关电子产品的良好习惯,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和游戏;

  (十一)培养未成年人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意识,引导其参与垃圾分类,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

  (十二)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内容。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注重言传身教、严慈相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运用科学、合理、文明的方式方法,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殴打、冻饿、禁闭、恐吓、经常性谩骂等家庭暴力行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与未成年人在一起生活、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将委托照护情况、外出地点及联系方式告知就读学校、幼儿园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父母应当保持同不在一起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的沟通联系,通过团聚和电话、书信、新媒介等联系方式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及时掌握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参加有关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学校、幼儿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开展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家庭教育服务。

第三章 政府推进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行政、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编写或者采用适合当地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清单、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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