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3)
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应当结合新婚期和孕期家庭、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特殊儿童、特殊家庭以及灾害背景下家庭教育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编写。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行政、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妇女联合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通过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集成免费的网络课程等家庭教育资源、开通便民服务热线等方式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促进优质家庭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和推广应用。
鼓励研发科学专业、易于传播、便于互动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产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应当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制定家庭教育培训计划,依托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等开展家庭教育专门人才培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应当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专业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
鼓励高等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培养家庭教育指导专门人才的家庭教育研究基地、培训基地、实践基地,培育家庭教育工作室。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依托高等学校、青少年宫等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第二十三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统筹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以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指导、协调各类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指导社会工作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服务产品研发。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家庭教育规划、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培养家庭教育工作专业队伍。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以及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应当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学校家长学校建设,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
第二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应当推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女儿童之家等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民政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可以采取政府补贴、项目合作、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多种形式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二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推动将家庭教育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制度,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队伍,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并作为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培训的内容。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定期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其日常行为表现、思想状况,配合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家长学校、培训讲座、咨询服务、远程教育等方式和渠道,结合提升网络素养、促进心理健康、提高身体素质和防控近视等专题,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引导、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为学校家长学校、社区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共享家庭教育指导课程、资料和师资。
第二十九条 婚姻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举办结婚登记颁证仪式、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向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宣传优生优育等知识,倡导正确的婚姻家庭理念,强化婚姻家庭责任和义务。
收养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现场咨询辅导、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向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向本机构安排的亲属抚养家庭或者寄养家庭、接受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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