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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湖长制条例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9号)

  《广东省河湖长制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3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25日



广东省河湖长制条例

(2025年3月25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河湖长制的实施,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河湖长制,是指在行政区域设立总河长,在河湖设立河长湖长,领导、组织、协调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和执法监管等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实施河湖长制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流域统筹、系统治理,党政领导、部门联动,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 本省建立行政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河湖长体系以及河湖长动态调整机制。

  省、市、县、镇级应当设立总河长,可以设立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工作。

  河湖分级分段设立省、市、县、镇级河长湖长。村级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河长湖长。

  本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流域分别设立省级河长。潼湖流域设立省级湖长,由东江流域省级河长兼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河长以及本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流域河长设置的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湖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乡镇、街道应当明确承担河湖长制实施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县级以上河湖长制成员单位由本级总河长根据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加强对河湖长制和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资金保障。

  第七条 县级以上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是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审定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重大事项、河湖长制重要制度文件等,推动建立区域间、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

  (二)组织研究部署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重点任务、重大专项行动,协调解决河湖长制推进过程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三)掌握河湖健康状况,开展河湖巡查调研;

  (四)督导河湖长体系动态管理;

  (五)组织督导落实河湖长制监督考核与激励问责制度;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级总河长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开展河湖巡查调研,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重大问题,监督指导本级和村级河长湖长履行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河湖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

  (二)组织开展责任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解决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三)明晰跨行政区域的河湖管理责任,确定责任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区管理保护目标任务,推动建立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的河湖联防联治机制;

  (四)掌握责任河湖健康状况,开展河湖巡查调研;

  (五)对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镇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河湖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责任河湖经常性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镇级总河长或者上一级河长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河湖长制相关成员单位报告;

  (二)组织开展责任河湖日常清漂、保洁以及问题排查整治等工作;

  (三)指导村级河长湖长开展工作;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村级河长湖长协助做好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相关工作,开展河湖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向镇级河长湖长、承担河湖长制实施工作的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鼓励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对河湖管理保护等事项作出约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村级河长湖长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河湖长制有关政策、制度、计划等;

  (二)承担本级河长湖长履职保障工作,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职责,推动落实河长湖长确定的事项,协调解决河湖长制工作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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