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湖长制条例(2)
(三)统筹推进幸福河湖建设和绿色水经济发展;
(四)组织开展河湖长制监督和考核工作;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流域河长制办公室协助省河长制办公室,承担相应流域管理范围内河湖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流域省级河长湖长履职保障工作,协调落实流域省级河长湖长确定和省河长制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二)负责建立流域管理范围内跨行政区域协作机制,推动落实河湖管理保护重点工作,协调处理河湖长制工作中的问题;
(三)协助省河长制办公室统筹推进流域管理范围内幸福河湖建设和绿色水经济发展;
(四)组织开展流域管理范围内河湖长制监督,参与省级河湖长制考核工作;
(五)交办、督办流域管理范围内的河湖问题;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落实幸福河湖建设、绿色水经济发展等河湖长制重点工作,完成河长湖长确定、河长制办公室分办的事项。
第十四条 实施河湖长制应当推进幸福河湖建设。建设幸福河湖,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统筹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加强水域岸线保护修复和万里碧道、绿美碧带等生态廊道建设,推动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
(二)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建立河湖健康档案,健全管护长效机制,提升管护能力;
(三)挖掘河湖生态价值,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保护传承弘扬水文化。
省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制定幸福河湖评价体系,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建立幸福河湖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开展幸福河湖评价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五条 实施河湖长制应当统筹保护与发展,推动绿色水经济发展。
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水经济发展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发展绿色水经济。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支持引导水上运动、水文旅文创、滨水休闲康养、优质水利用、节水降碳、水利科技等绿色水经济新业态发展,增加优质绿色水生态产品供给。
河湖长制成员单位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优化水经济项目审批程序,强化用地用林和水资源、水域岸线空间资源等要素保障,支持绿色水经济发展。
开展绿色水经济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规划,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依托河湖长制,统筹水利风景资源,挖掘文化内涵,科学规划建设水利风景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总河长可以签发总河长令,部署河湖长制重大任务和河湖问题专项整治等行动。
第十八条 实行总河长会议、河长湖长会议以及河长制办公室工作会议等河湖长制会议制度,研究部署河湖长制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问题。
总河长会议应当定期召开,河长湖长会议、河长制办公室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九条 跨行政区域河湖所在地的河长湖长应当组织建立河湖联防联治机制,推动区域协同治理、联合执法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河湖长制相关成员单位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建立和完善河长制办公室、河湖长制成员单位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协作机制,依法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完善涉河湖公益诉讼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建立健全河湖长制与基层网格化管理工作联动机制,推动河湖管理保护与网格治理相结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镇级承担河湖长制实施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河长湖长公示牌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河长湖长名单及其责任河湖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河长湖长公示牌应当设置在责任河湖岸边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河长湖长的姓名、职务、主要职责、责任河湖名称和范围、监督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信息共享。
省河长制办公室应当组织建设省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平台。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应当运用信息平台,提高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信息化、智慧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样化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河湖长制的宣传引导,强化河湖管理保护科普宣传与普法教育,树立人水和谐、水产城融合发展理念,增强社会公众保护河湖的责任意识。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河湖长制的宣传报道,提高社会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为河湖长制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助、捐赠、组织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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