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5)
超出采矿权登记的开采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矿业权人故意报送虚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收回矿业权。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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