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5第3号)
 
《贵州省消防条例》已于2025年3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27日
 
贵州省消防条例
    (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5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五章 灭火救援与火灾事故调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增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对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行业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行业监管部门。
民航、铁路的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融媒体等新闻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向其服务对象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
第六条  教育、民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气象、消防救援机构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共享与消防安全相关的监管和服务信息。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八条  消防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消防学术交流和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行业自律管理。
第九条  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推进智慧消防建设。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公益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每年十一月九日为全省消防活动日,当月为消防宣传月。
消防宣传月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普及、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公众自防自救能力。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