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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鼓励和支持农民拓宽增收渠道。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通过订单收购、保底分红、股份合作、提供就业等多种形式带动农民共同发展,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引导农民发展适合家庭经营的产业项目,因地制宜发展庭院经济、林下经济、民宿经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第三章 人才支撑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服务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各类人才入乡、返乡激励机制,支持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医疗卫生、规划建设、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人才服务乡村振兴事业;鼓励退役军人、退休人员等回乡村服务;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开展支农、支教、支医和志愿帮扶等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农民参与地方劳务品牌建设,加强物业服务、家政服务、文化艺术等职业技能培训,培养种植养殖、经营管理、电子商务、文化旅游等方面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社会培训机构与农业企业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机制,开展订单式、项目制等乡村人才培养;支持农民到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接受培训,支持农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四章 文化繁荣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乡村社会文明。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引导群众抵制非法宗教、封建迷信活动和赌博行为,破除高价彩礼、厚葬薄养、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提倡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促进男女平等,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鼓励利用乡村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农民婚丧嫁娶等提供普惠性社会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乡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拓展乡村文化服务渠道,增加优秀乡村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鼓励开展乡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打造乡村文化品牌,丰富乡村文化生活。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特色民俗文化、农耕文化、传统手工技艺等。

第五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依法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和采煤沉陷区、淤地坝、坡耕地、小流域等综合治理,加强黄土高原塬面保护和治理,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引导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合理使用,促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共同参与机制,系统改善农村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依法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消除农村黑臭水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农村卫生厕所改造,推广不同类型的卫生厕所,推进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六章 组织建设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应当接受村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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