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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4)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履行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相关职责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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