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安康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4)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

(二)未依法公开生态文明建设信息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四)未依法受理投诉、举报或者未及时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