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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促进中医药发展若干规定

(2024年12月26日咸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建设中医药强市,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陕西省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医疗、保健、产业、科研、教育、文化、对外交流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统筹推进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研究制定和指导落实促进中医药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发展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支持辖区内中医药发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医疗保障、招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工作职责,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

第五条 支持在咸省属中医药大学创建国家双一流大学,发挥在咸省属中医药大学及其附属医院、中医药博物馆优势,建设中医药产业园、中医药科技园、中医药文化产业园,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健康产业园等中医药产业集群。

聚焦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工、中药制造、中医医疗、中医药科研和人才培养,推进政校企院联动,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名企、名药、名院、名科、名医及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构建咸阳中医药特色品牌。

第六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采取下列措施,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一)支持县(市、区)中医医院改善办院条件,培育中医优势专科,提升急诊急救能力,加强老年病科、康复科、治未病科等科室建设,推动县级中医医院逐步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二)支持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建立中西医协同发展机制和多学科诊疗体系,设置中医床位和中药房,加强其他临床科室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三)支持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建设示范中医馆;

(四)支持有条件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申报建设中医阁(堂);

(五)支持民营特色医疗机构建设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加入中医药学会等组织,开展交流合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申报建设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中医类区域医疗中心、中西医协同重点医院、重点科室、中医优势专科和重点学科等,建立咸阳中医优势专科群,创建有影响力的中医名院、名科等咸阳中医医疗品牌。

第八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挖掘整理并妥善保护濒临失传的中医药古籍文献、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中医特色诊疗方法和技术,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对其进行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

支持优秀传统医药项目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择优推荐申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在专项资金中给予倾斜。

鼓励社会各界有偿或者无偿捐献有科学技术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古籍文献、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中医特色诊疗方法和技术。

第九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中医医院与县(市、区)中医医院建立协作关系,牵头建设中医医疗联合体,通过临床带教、对口支援、业务指导、远程医疗、科研和项目协作等多种形式,提升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促进疗效确切、质量可靠的医疗机构院内制剂在医疗联合体内使用。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参与中医医疗联合体建设。

第十条 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人工智能与中药产业、中医医疗服务、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文化传播和对外交流合作相结合,提升中医药信息化水平。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将中医药信息化建设纳入医院建设规划,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智慧化、数字化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支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供中医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数智医疗等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自然资源、科学技术、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采取下列措施,促进中药材种植养殖发展:

(一)科学利用符合规定的林地、荒山、荒坡、园地、草地等土质资源发展中药材生态种植,探索粮药、果药、林药、药药间作套种模式,结合当地水土、气候和市场需求,扩大中药材种植面积;

(二)培育丹参、连翘、荆芥、金银花、柴胡等优势种植品种,支持申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打造咸阳特色秦药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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