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促进中医药发展若干规定(2)
(三)支持建设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种植养殖基地和初加工基地,加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推广采用绿色、有机农产品标准进行种植养殖,推进中药材种植养殖和加工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
(四)支持成立中药材种植养殖行业协会,指导科学种植养殖,适时采收,如法加工,合理储运;
(五)支持与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培养中药材标准化种植养殖能手、产地初加工实用技术骨干,培育农业科技特派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
(一)支持中药企业采用协议委托、定向采购或者牵头组建中药材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等方式,开展定制化生产、订单化销售,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
(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中药生产企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药研究方法,开展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的研究开发和临床应用,支持中药生产企业生产中药配方颗粒,支持运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
(三)支持中医药企业自主研发或者基于中医经典名方、名老中医经验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等研发中药新药,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剂型改良已上市中药品种,开展中医医疗器械和中药制药设备研发;
(四)鼓励以中药材为原材料的药膳、食品、化妆品、保健品、中兽药等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市场推广,延伸中医药产业链;
(五)加强中药资源循环利用研究,对医疗机构、中药工业等产生的非药用部位、废弃物、副产物等实现高值化利用,推进中药产业绿色发展;
(六)鼓励挖掘中医药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旬邑、永寿、彬州等县(市、区)的中药材观赏、康养保健、科普研学等项目,推动中医药旅游与乡村旅游、研学旅游融合发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快中药科技型企业培育,对新建成的科研平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精品”以及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贯标认证并获得证书和通过国家级数据能力成熟度评估贯标三级、二级认证并获得证书等的中药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等中药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招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梳理更新中医药产业链目标企业和关联配套项目清单,实施产业链精准招商。深化与中医药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和产业战略联盟合作。
列支专项经费支持开展招商、银政企对接、产业协作配套等工作。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建设中医药实验室、中药创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中医药医工交叉研究院、现代中医药概念验证中心及中试基地、“一带一路”中医药科研合作平台和国际交流项目,支持中药资源产业化协同创新中心与中医药企业开展协同创新,推动校院企合作创新,提升中医药产业发展水平。
科学技术、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企业等围绕基础研究、临床研究、中医康养等方面加强中医药科研工作,推动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在咸省属中医药大学,多形式引进国医大师、岐黄学者、名老中医等中医药高层次领军人才,开展教学、科研、技术攻关、中医药文化弘扬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创办企业。对于引进的人才,优先解决户口迁移、子女入学、住房保障等问题。
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我市省级名中医等申报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岐黄学者。
第十七条 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中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中医药人才配备有关规定,加大中医药人才招聘力度。健全优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将中医经典理论水平、临床能力、师承教育、医德医风等作为中医医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绩效考核、薪酬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发挥我市名中医优势,促进名中医学术经验传承:
(一)支持特色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依法保护中医流派知识产权;
(二)培育新建一批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鼓励、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有关学术资料,培养后继人才;
(三)支持中、省名中医在各级医疗机构设立工作站;
(四)开展市级名中医评选工作,建设市级名中医工作室;
(五)建立县(市、区)中医医院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工作室;
(六)建立健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筹,各医疗机构和中医药学会领办、基层医疗机构广泛参与的名中医学术经验传承机制。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和在咸省属中医药大学采取下列措施,弘扬中医药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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