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促进中医药发展若干规定(3)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博物馆创建国家一级博物馆;
(二)支持建设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
(三)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中医药特色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普馆、药用植物园等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开设网络课程,开展中医药相关科普作品创作;
(四)指导中小学校开展通俗易懂的中医药知识科普教育,支持创建省级、市级中医药文化传播示范学校,推进中医药文化进校园,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老年大学等加强中医药文化素质教育,推广中医传统体育保健项目;
(五)支持建设中医药文化体验街区,每年立春、立夏、立秋、立冬等节气开展千名中医下基层、中医药文化集市、中医药膏方节等各类中医药主题活动;
(六)加强中医药海外中心建设,吸引优质留学生生源,拓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医药合作,推动中医药文化国际交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医药专项,重点用于支持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炮制、中药制造、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中医药科研和人才培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中医药事业经费和中医药产业发展资金。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中医药行业,引导国有金融机构设立中医药产业发展基金。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并实行动态调整。对来源于古代经典、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的中医传统技术以及创新性、经济性优势突出的中医新技术,简化新增价格项目审核程序,开辟绿色通道。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疗保障支付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推行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发布中医诊疗优势病种,开展中医疗效价值付费、中医特色支付、中医日间病房付费,鼓励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中医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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