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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规定

(2024年12月26日咸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工作,保障中小学生及幼儿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园,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

本规定所称校园周边,是指校园出入口周边不少于150米范围内的道路。

第三条 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的指导思想,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共治、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保障校园周边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工作的领导,完善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工作机制,建立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突发交通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警校合作工作机制;

(二)维护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校园周边涉学生突发交通事件,会同教育、住建、交通、应急管理等部门排查校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

(三)优化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组织,依法依规管理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校园周边设立护学岗位,建立日常巡逻和高峰勤务制度,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四)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涉学生突发交通安全事件应急演练,组织对校园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培训;

(五)组织校园周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商户与校园合作,建立交通联防组织,共同维护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环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六条 教育部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对周边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发现交通安全隐患,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警校合作工作机制;

(二)组织校园参与护学岗位管理,将护学岗位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

(三)组织校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七条 住建、交通、城管执法、自然资源、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对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住建、交通部门应当提高校园周边道路管养水平,优化交通安全设施,改善安全通行条件;

(二)交通部门应当合理规划校园周边营运客车及公交站点、线路,定时加大公交供给,鼓励校园定制公交班车,规划点对点公交路线;

(三)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影响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环境的市容环卫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管理,依法拆除影响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

(四)自然资源部门和住建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校园周边道路的规划和建设,合理设置各类交通安全设施;

(五)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有关单位和校园开展涉学生突发交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六)财政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工作经费,优先安排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的支出。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生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二)配合职能部门和校园做好辖区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加强对周边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排查化解,创造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

(三)积极发挥村、社区工作职能,配合职能部门和校园做好校园周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隐患排查工作。

第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对周边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上学、放学期间,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校门口进行交通护导,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秩序维护和护学岗位制度落实;

(二)主动排查校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应当立即上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及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加强校园内部交通安全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校内机动车和学生实行物理隔离,不得利用教育用地建设、出租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

(四)对校园学生、教职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引导师生遵守交通规则,合理安排学生上学、放学时间,避免学生长时间在校门外等候入校(园),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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